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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800092680號
發布日期:98年7月24日

△市售寵物用品標示之適用法律問題一案
關於市售寵物用品,包括寵物玩具、寵物服飾及織品、寵物鞋子、寵物手推車..等之標示,宜全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第10條,抑或宜視產品類別依各相關基準標示一案。因各種特定商品之標示基準之定義尚難解釋適用於寵物用品,例如:「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所稱之玩具係適用於14歲以下兒童玩耍遊戲之物體;又如「手推嬰幼兒車商品標示基準」所稱之手推嬰幼兒車為可載運6個月以上嬰幼兒並使嬰幼兒保持坐姿之車台等。是以,「寵物用品」以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為宜。
(經濟部98年7月24日經商字第09800092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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