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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802101700號
發布日期:98年7月31日

△牙膏商品於每支盒外包裝上已依商品標示法規定中文標示,內裝軟管未有中文標示是否違商品標示法一案
查商品標示法主要係規範商品之應標示事項及標示方法,應標示事項規定於第9、10條,而標示方法則於第4條規定,即商品標示應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標示之。故除特定之商品應依各該標示基準規定標示外,企業經營者自得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及考量實體商品屬性下,擇一適當位置做標示,尚無強制應於內包裝上標示。
(經濟部98年7月31日經商字第098021017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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