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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登記法第2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802070210號
發布日期:98年5月26日

△商業已為停業登記無本條第1項第4款之適用
按商業登記法第29條第1項第4款規定,登記後經有關機關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據利害關係人申請,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據此,經實地調查發現無營業跡象,且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此二要件應同時存在,並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02條通知商業負責人陳述意見程序,始得據以撤銷其登記或部分登記事項。倘商業已為停業登記,自無營業之情事,其與本款構成要件不符。另房屋是否有轉租情事,尚非本條款之所問。
(經濟部98年5月26日經商字第098020702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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