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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應足設立直接費用。
相關法規條文:
公司法第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802163450號
發布日期:98年12月10日
△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應足設立直接費用。
按公司法第100條及第156條有關公司設立最低資本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之規定,雖已於98年4月29日刪除並公布施行,惟公司申請設立時,依公司法第7條規定,其資本額仍應先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又依「公司申請登記資本額查核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會計師出具資本繳足之查核報告書…,屬設立資本之查核者,應另載明其資本是否足設立查核簽證日止之直接費用,是以,實務上尚不發生新臺幣1元申請設立公司之情形。
(經濟部98年12月10日經商字第098021634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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