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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102144470號
發布日期:101年11月28日

△資金貸款之限制
一、查本部68年11月17日經商字第39514號函釋:員工向公司預支薪津,約定就僱用人薪津及獎金於存續期限內扣還,非屬一般貸款性質,先予敘明。
二、上開函釋係考量公司與員工間之依存關係及社會通念,認為非屬一般貸款性質,並不構成違反公司法第15條之規定。惟預支予員工之薪資如超過一般薪資之合理範圍,或所預支之薪資無法由員工自由意志支配,則無上開函釋之適用。
(經濟部101年11月28日經商字第101021444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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