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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0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202097590號
發布日期:102年9月2日

△董事會之會議資料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註:107年修法,將公司法第204條第2項移列至同條第4項)
依公司法第204條第2項規定:「前項召集之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得以電子方式為之。」所謂董事會之召集通知,包含會議資料,自得於取得相對人同意後,以電子方式為之。倘將召集通知紙本用印掃描後,透過網際網路以電子郵件傳輸給相對人,或上傳雲端硬碟或其他網路平台後,由相對人自行下載者,倘經相對人同意,自無不可。
(經濟部102年9月2日經商字第102020975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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