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202111760號
發布日期:102年9月30日

△公司製作之選票應符合累積投票制之精神
依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1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本法就董事之選舉,係採累積投票制,亦即股東會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股東得將全部選舉權集中於1人,或分配於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準此,公司製作選票時,應符合累積投票制之精神,讓股東得自由分配選舉權,違反者,股東可要求公司另行發給得自由分配選舉權之選票,公司應配合辦理。監察人之選舉,亦同(第227條參照)。
(經濟部102年9月30日經商字第1020211176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