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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踐行併購(收購)之行為,倘無涉公司之變更登記,自毋需辦理變更登記。
相關法規條文:
企業併購法第2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102111610號
發布日期:101年8月31日
△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第27條規定,踐行併購(收購)之行為,倘無涉公司之變更登記,自毋需辦理變更登記。
(註記:配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業於98年12月31日廢止,104年企業併購法爰配合修正第2條第1項為:「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
按企業併購法第2條第1項規定:「公司之併購,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依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公平交易法、勞動基準法、外國人投資條例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公司:指依公司法設立之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依企業併購法申請併購案之相關登記,經登記主管機關依其所附申請書件,審核符合企業併購法有關公司登記之規定者,即准予登記;惟併購之行為(如第27條收購),倘無涉公司之變更登記,自毋需辦理變更登記。
(經濟部101年8月31日經商字第101021116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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