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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302310820號
發布日期:103年8月13日

△「飯店旅館提供房客使用之牙膏用品」尚非商品標示法所規範應行標示之商品。
按商品標示法第4條第1款規定:「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來函所述「飯店旅館提供房客使用之牙膏用品」係屬客房服務所涵括在內之服務項目,尚非商品標示法所規範應行標示之商品。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8月13日經商三字第103023108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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