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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300640480號
發布日期:103年8月18日

△「維修廠更換之引擎機油」尚非商品標示法所規範應行標示之商品。
按商品標示法第4條第1款規定:「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來函所詢「維修廠更換之引擎機油」係屬消費者請維修廠所為「保修行為」,而非陳列販賣,尚非商品標示法所規範應行標示之商品。至倘消費者直接向維修廠購買機油回去自行更換,則屬陳列販賣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
(經濟部103年8月18日經商字第103006404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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