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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302317580號
發布日期:103年8月27日

△市售指針式鬧鐘及數字電子鬧鐘之適用標示規定。
一、「指針式鬧鐘」與「電器商品標示基準」係「適用於家用與類似目的之電熱、電動及其組合器具或以電磁感應之製品及其零組件」範疇不符,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
二、「數字電子鬧鐘」係屬「資訊、通訊、消費性電子商品標示基準」之「硬體商品類」項下「個人消費及娛樂性電子商品」。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8月27日經商三字第10302317580號函)。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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