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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市售商品贈品之標示疑義。
相關法規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302319620號
發布日期:103年9月2日
△市售商品贈品之標示疑義。
查本部97年1月16日經商字第09700003480號函略以:「販賣調味乳附贈之玩具,實屬業者結合兩種商品之行銷手法,仍屬本法所稱流通進入市場販賣之行為,仍應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作標示。」,此函與旨揭所詢案例皆屬買A送B之行銷方式,仍應依商品標示法及相關特定商品標示基準作標示。至本司103年8月4日經商三字第10302303880號函所述純粹贈與之贈品,係指無買賣行為之贈品,與旨揭所詢二者尚有區別。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9月2日經商三字第103023196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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