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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302329770號
發布日期:103年9月26日

△「雪松精油」等2項商品,如作為泡澡用途,則符合化妝品定義範圍」
據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3年9月3日北市衛食藥字第10354462200號函說明三略以:
「惟該產品如作為泡澡用途,則符合化妝品定義範圍」,又依102年8月14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17次會議裁示,精油商品屬藥品、食品、化妝品管理者由衛生福利部負責,未涉及者則由本部負責。爰旨揭商品用途含括「按摩、泡澡」等化妝品管理部分,應依化妝品衛生管理條例管理。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9月26日經商三字第10302329770號函)。
備註: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現為「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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