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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302346080號
發布日期:103年10月31日

△有關流動攤販販售之氣球是否須依商品標示法標示一案。
本部97年8月5日經商字第09700590630號函略以:「現場製作之手工物品」因尚非商品標示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款定義之「企業經營者」所製造或進口之商品,故尚無本法之適用。準此,業者於現場以鋼瓶填充氣體製作之氣球,尚無本法之適用。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10月31日經商三字第103023460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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