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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0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302368800號
發布日期:103年12月15日

△有關「不鏽鋼果汁壓汁機」商品是否違反商品標示法第10條一案。
按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商品「有危險性」、「與衛生安全有關」或「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者,應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注意事項。至於來函所詢「不鏽鋼果汁壓汁機」商品,就一般認知,為日常生活用品,且無明顯涉及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之特殊情形,得毋庸按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特別標示。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12月15日經商三字第103023688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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