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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302374970號
發布日期:103年12月16日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有關單賣奶嘴及安撫奶嘴標示之建議事項。
依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署103年12月11日FDA食字第1031304163B號函略以:
為使消費者掌握產品資訊及正確使用奶嘴產品,業者除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於產品如實標示外,建議業者於產品包裝明顯處,標明其材質名稱及耐熱溫度;如商品與衛生安全有關、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另應依該法第10條,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12月16日經商三字第10302374970號函)。
(107年2月26日轉內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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