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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09902356090號
發布日期:99年8月30日

△流動攤販陳列販賣商品仍應遵循商品標示法之規範。
依「商品標示法」第4條明定,商品標示係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企業經營者係指以生產、製造、進口或販賣商品為營業者。另以一般商業行為所稱販賣,係指出售、買賣之交易行為。
是以,販賣商品之流動攤販,係屬本法所稱以販賣商品為營業者,仍受商品標示法之規範。
(經濟部商業司99年8月30日經商三字第099023560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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