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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402005250號
發布日期:104年1月19日

△商品標示主管機關得查核網購業者之發貨中心。
按商品標示法規範之商品,係指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予終端消費者之商品,除實體市場之商品外,網購商品因處於消費者得選購、企業經營者通常已不再進行商品標示處理之時點,亦屬流通進入市場之商品,網購業者亦屬販賣業者,如主管機關未能至網購業者之發貨中心抽查網購商品,則銷售量愈來愈多之網購商品即處於主管機關抽查範圍之外,未依法標示之商品僅能依靠民眾舉發,與商品標示法立法目的有違,是以,網購業者(如pchome等)發貨中心內待發貨之商品屬「商品標示法」規範範疇,主管機關得依該法第13條及第17條規定進行抽查,以兼顧人民權益之保障及商品標示法之立法目的。
(經濟部104年1月19日經商字第104020052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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