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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402003120號
發布日期:104年1月23日

△商品名稱標示得採勾選方式為之。
有關「將相同材質(原料)、不同品名之商品合併製作共同中文標籤」一事,因1張標籤上將多種不同商品名稱併列其上,易使消費者誤解、不利辨識,爰仍請單列一項商品名稱標示。惟於共用標籤勾選正確之商品名稱,尚無不可。
(經濟部商業司104年1月23日經商三字第104020031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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