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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302265840號
發布日期:103年5月12日

△本國「法定」度量衡單位為「公制」單位。
商品標示法第9條所稱「法定」度量衡單位,在本國係指「公制」單位,不可僅以英制單位標示,若為加註則尚無不可。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5月12日經商三字第1030226584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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