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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一般商品以「大、中、小」表示尺寸時,應再附「尺寸對照表」。
相關法規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302290130號
發布日期:103年7月2日
△一般商品以「大、中、小」表示尺寸時,應再附「尺寸對照表」。
按湯匙、火鍋鼎組等一般商品,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第1項第3款第2目規定標示「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部分,倘僅標示「大、中、小」等表示尺寸,消費者尚無法得知其實際尺寸,應請附「尺寸對照表」,以符合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
(經濟部商業司103年7月2日經商三字第103022901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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