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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700003480號
發布日期:97年1月16日

△販賣調味乳附贈之玩具,須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標示
販賣調味乳附贈之玩具,實屬業者結合兩種商品之行銷手法,仍屬本法所稱流通進入市場販賣之行為,是以,本案仍應依「玩具商品標示基準」作標示。
(經濟部97年1月16日經商字第09700003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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