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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902376130號
發布日期:99年11月30日

△無度數眼鏡(含鏡框及鏡片)商品之常見主要成分或材料標示。
一、按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下列事項:……三、商品內容:(一)主要成分或材料。…。又依據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75次委員會議決議:無度數眼鏡(含鏡框及鏡片)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經濟部,有度數眼鏡(含鏡框及鏡片)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衛生署(按:現已改制為衛生福利部)。
二、就無度數眼鏡(含鏡框及鏡片)商品標示其主要成分或材料內容一節,查常見材質標示,例如:鏡框部分有「金屬框(如:銅鎳合金、鎳鉻合金、純鈦、鈦合金、Beta鈦、鋁合金、記憶合金、不鏽鋼合金等)、塑膠框(如:硝酸纖維素、醋酸纖維素、環氧基樹脂、碳素纖維、記憶透明尼龍等)、天然框(如:竹、木、牛角、蜜蠟、琥珀等)、混合框(如:金屬材料+塑膠材料、金屬材料+天然材料等)」,另鏡片部分有:「玻璃鏡片、樹脂鏡片、防撞或太空(PC)鏡片等」如上,請參考。有關商品之主要成分或材料,仍應由業者本於專業依實標示。
(經濟部99年11月30日經商字第099023761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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