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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302105870號
發布日期:103年10月7日

△有關經理人登記疑義
(註: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107年11月8日已修正為公司登記辦法)
一、按「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過半數同意。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公司法第29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經理人乃指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是凡由公司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之人,即為公司之經理人,不論其職稱為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295號民事判決參照)。
二、另依公司法第393條規定,「經理人姓名」係屬公司登記事項;復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9條規定:「公司經理人之委任或解任,應於到職或離職後15日內,將下列事項,向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經理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身分證統一編號或其他經政府核發之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二、經理人到職或離職年、月、日。」是以如公司已依章程及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委任(即授權為其管理事務及簽名)經理人者,自應依同法第387條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規定辦理經理人登記。
(經濟部103年10月7日經商字第103021058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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