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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900629180號
發布日期:99年8月19日

△「近接開關(近接感測器)」若有流通在市面上供消費者選購使用,自應屬本法規定之商品,並應依法標示。
就「商品標示法」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建立良好商業規範。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又同法第9條規定有,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之各種事項。是以,本法為保護消費者知的權益,其規範標示對象「商品」,係指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本案所詢「近接開關(近接感測器)」,若有流通在市面上供消費者選購使用,自應屬本法規定之商品,並應依法標示。
(經濟部99年8月19日經商字第0990062918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900629180號
發布日期:99年8月19日

△「近接開關(近接感測器)」若有流通在市面上供消費者選購使用,自應屬本法規定之商品,並應依法標示。
就「商品標示法」立法目的係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維護企業經營者信譽,及保障消費者權益,以建立良好商業規範。同法第4條第1款規定:「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又同法第9條規定有,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標示之各種事項。是以,本法為保護消費者知的權益,其規範標示對象「商品」,係指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之商品,本案所詢「近接開關(近接感測器)」,若有流通在市面上供消費者選購使用,自應屬本法規定之商品,並應依法標示。
(經濟部99年8月19日經商字第099006291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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