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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車行、保養場銷售之機油油品,應依商品標示法標示。
相關法規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900152650號
發布日期:99年12月24日
△車行、保養場銷售之機油油品,應依商品標示法標示。
一、查商品標示法第4條第1款規定:「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另以一般商業行為所稱販賣,係指出售、買賣之交易行為。是以,本案所稱車行、保養場所銷售之機油油品,仍屬本法所稱之商品「販賣」行為,應依前開規定標示。
二、另有關加油站以流量式加油機販售加注汽(柴)油之標示乙節,查石油管理法第2條規定,加油站係指備有儲油設施及流量式加油機,為機動車輛或動力機械加注汽油、柴油或供給其他汽油、柴油消費者之場所。上開加油站販售之汽(柴)油,依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第14條定有標示事宜,與商品標示法之規定,尚屬有別。
(經濟部99年12月24日經商字第099001526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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