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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9900647370號
發布日期:99年9月13日

△「天然蜜蠟脫毛膏」商品觸及人體使用,與使用者衛生安全有關,應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標示。
針對無特別法規範之市售商品,除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應標示事項標示外,如與衛生安全有關者,亦應依同法第10條規定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合先敘明。所詢旨揭「天然蜜蠟脫毛膏」商品既經行政院衛生署食品藥物管理局(現為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函復不以化粧品管理,則應依商品標示法規定辦理。因該商品觸及人體使用,與使用者衛生安全有關,應請依商品標示法第9條及第10條規定標示(經濟部99年9月13日經商字第099006473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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