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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0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09902138590號
發布日期:99年11月11日

△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之標示內容,應由業者依其產品性質及專業判斷,正確、充分標示之。
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有危險性、具有特殊性質或需特別處理等商品,應標明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注意事項等,惟尚無明文規定商品之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注意事項及加註警語等應標示之內容為何,其內容應由業者依其產品性質及專業判斷,正確、充分標示之,並對該商品負產品安全責任。
(經濟部商業司99年11月11日經商三字第099021385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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