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7條
函釋字號:經字第09907005400號
發布日期:100年1月12日

△進口大陸產製商品應使用中文正體字標示之,並得輔以簡體中文。
按商品標示法第7條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其所稱中文標示之字體係指「正體字(即繁體中文)」。乃係為提供我國消費者以利瞭解商品標示資訊。是以,進口大陸產製商品於進入流通市場陳列販售時,依上開規定,仍應使用中文正體字標示之。並得輔以簡體中文。
(經濟部商業司100年1月12日經字第0990700540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