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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進口大陸產製商品應使用中文正體字標示之,並得輔以簡體中文。
相關法規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7條
函釋字號:經字第09907005400號
發布日期:100年1月12日
△進口大陸產製商品應使用中文正體字標示之,並得輔以簡體中文。
按商品標示法第7條規定,「商品標示所用文字,應以中文為主,得輔以英文或其他外文」。其所稱中文標示之字體係指「正體字(即繁體中文)」。乃係為提供我國消費者以利瞭解商品標示資訊。是以,進口大陸產製商品於進入流通市場陳列販售時,依上開規定,仍應使用中文正體字標示之。並得輔以簡體中文。
(經濟部商業司100年1月12日經字第0990700540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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