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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000554780號
發布日期:100年4月21日

△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之製造(委製)商廠商地址可就總公司或生產工廠之名稱及地址擇一標示。
查商品標示法第9條規定之製造(委製)商廠商地址可就總公司或生產工廠之名稱及地址擇一標示。本件所詢○○公司產製「衛生紙」商品標示之公司地址(新北市板橋區○○路○段○號),與本部公司登記及公開資訊觀測站登載之○○公司地址,並無不符之情事。至該公司書狀、文書之送達地址係由何人收受,並非商品標示法所問。是以,本件「衛生紙」商品標示製造商地址為該公司之公司登記地址,尚無違反商品標示法之規定。
(經濟部100年4月21日經商字第100005547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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