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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100069290號
發布日期:101年6月22日

△旅館民宿業之備品尚無商品標示法之適用。
關於旅館民宿業提供消費者之「牙膏、衛生棉」備品,因旅館民宿業者尚非商品標示法第4條第2款定義之「企業經營者」,故尚無商品標示法之適用。惟本件「牙膏、衛生棉」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負真實無偽標示商品、廠商等資訊之義務,因此,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自得函請該旅館民宿業者提供旨揭「牙膏、衛生棉」商品之生產、製造、進口商或販賣業者等相關資料,以為後續執行商品標示查處作業。
(經濟部101年6月22日經商字第101000692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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