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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三字第10102271390號
發布日期:101年6月27日

△抓娃娃機內之獎品適用商品標示法規範。
查商品標示法係規範商品於流通進入市場時,生產、製造或進口商應依同法第4條規定之標示方法,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並依第9條、10條規定標示該商品之應標示事項,目的在於建立良好商業規範及保護消費者知的權益。是以,本案抓娃娃機內之獎品,除特定之商品應依各該標示基準規定標示外,企業經營者得在保障消費者權益及考量實體商品屬性下,依法擇一適當位置做標示。
(經濟部商業司101年6月27日經商三字第10102271390號書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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