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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200582790號
發布日期:102年5月20日

△網路平台所登載之商品外觀照片或與商品相關資訊,尚非商品標示法規範之範疇。
按商品標示法第4條第1項規定「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從而網路販售商品與一般商店販賣商品均需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應行標示事項,惟均僅限於該銷售商品,並於本身、內外包裝或說明書上標示,而網頁上所載商品資訊尚非商品標示法規範之範疇。另商品標示法之適用範圍,僅限於商品之標示,而不及於廣告,併予敘明。
(經濟部102年5月20日經商字第102005827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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