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首頁
法規目錄
網站導覽
全國法規
ENGLISH
全文檢索
請輸入檢索條件
法規名稱
關鍵字
檢索項目
全選
法規檢索
行政函釋檢索
司法裁判檢索
搜尋
進階檢索
:::
函釋摘要:商品標示法第16條「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要件
相關法規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16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202337990號
發布日期:102年12月16日
△商品標示法第16條「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要件
按商品標示法第16條規定:「販賣業者違反第12條規定,販賣或意圖販賣而陳列未依本法規定標示之商品者,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得通知限期停止陳列、販賣;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具有立即危害者,得逕令立即停止陳列、販賣」,據此,若擬令其立即停止陳列、販賣,其基本要件至少包含以下兩項:
(一)有違反本法第12條之規定。
(二)經衛生或商品檢驗主管機關認定該商品對身體或健康有立即危害。
(經濟部102年12月16日經商字第10202337990號函)。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
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
)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