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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釋摘要: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應標示內容疑義一案。
相關法規條文:
商品標示法第1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500022330號
發布日期:105年3月29日
△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應標示內容疑義一案。
依本案所附照片,該商品已分別標示「用法」、「注意事項」等項目名稱,又商品標示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應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項目,惟本法條文並未明文規定須於商品標示前開項目名稱,爰其標示內容倘已分別標示,且可使消費者易於分辨係屬前開事項中之何者,依本法規定即無不可。。
(經濟部105年3月29日經商字第1050002233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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