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500022330號
發布日期:105年3月29日

△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應標示內容疑義一案。
依本案所附照片,該商品已分別標示「用法」、「注意事項」等項目名稱,又商品標示法(下稱本法)第10條規定應標示「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等項目,惟本法條文並未明文規定須於商品標示前開項目名稱,爰其標示內容倘已分別標示,且可使消費者易於分辨係屬前開事項中之何者,依本法規定即無不可。。
(經濟部105年3月29日經商字第1050002233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