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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502413680號
發布日期:105年6月7日

△一般防蚊商品應依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一般防蚊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標示其用途、使用與保存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並應列明下列內容:一、本商品無法預防登革熱等疾病。二、使用之有效時間。三、不適用於何種年齡之嬰幼兒及不適用於何種敏感性肌膚。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生效。
(經濟部105年6月7日經商字第1050241368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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