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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1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502419790號
發布日期:105年7月15日

△一般防蚊商品應依據商品標示法第10條規定解釋令之補充說明一案。
(一)本商品無法預防登革熱等疾病:倘一般防蚊商品之標示或說明內容未出現「預防登革熱」或「預防疾病」之文字即可。
(二)使用之有效時間:業者依其專業能力對其產品進行檢測,再依檢測結果對該產品進行標示即可。
(三)不適用於何種年齡之嬰幼兒及不適用於何種敏感性肌膚:業者依其專業能力及產品特性進行標示即可。
(經濟部105年7月15日經商字第105024197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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