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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502051680號
發布日期:105年5月24日

一、所詢塑膠成分之中英文名稱用語一節,原則上得援引CNS5346「塑膠-縮寫用語與符號(第1部:基本聚合物與其特性)」、CNS5346-1「塑膠-縮寫用語與符號(第2部:填充材料與強化材料)」、CNS5346-2「塑膠-縮寫用語與符號(第3部:可塑劑)」及CNS5346-3「塑膠-縮寫用語與符號(第4部:阻燃劑)」等國家標準,或於國家教育研究院「雙語詞彙、學術名詞暨辭書資訊網/下載專區(http://terms.naer.edu.tw/download/)」之「化學工程名詞」、「材料科學名詞-高分子材料」等學術名詞檔案中查詢。
二、爰塑膠成分之標示內容,得為塑膠種類之中文名稱,亦得於「塑膠」前(後)加上該塑膠種類之英文縮寫用語,例如:「丙烯腈─丁二烯苯乙烯」或「ABS塑膠」,「聚丙烯」或「PP塑膠」,「聚苯乙烯」或「PS塑膠」。
三、又塑膠成分倘僅標示「塑膠」二字一節,恐未盡符合消費者保護法第4條「企業經營者對於其提供之商品或服務,應重視消費者之健康與安全,並向消費者說明商品或服務之使用方法,維護交易之公平,提供消費者充分與正確之資訊,及實施其他必要之消費者保護措施。」之立法精神。爰企業經營者仍請參照前開例示之標示方式,以利消費者權益之保護。
(經濟部105年5月24日經商字第105020516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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