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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9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602403710號
發布日期:106年2月20日

△章程所定董監事人數非固定數額時,應使股東於股東會選任董監事前即知悉擬選舉之人數。
一、按公司法第129條第5款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之同意訂立章程,載明左列各款事項,並簽名或蓋章:……五、董事及監察人之人數及任期。」又依同法第192條第1項載明:「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3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證券交易法第26條之3第1項規定:「已依本法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5人。」實務上,部分公開發行股票公司章程就選任董監事人數僅載明:「公司設置董事5人至○人,任期3年。」類此章程規定就董監事名額係採非明定固定數額制。
二、次按董監事選舉人數攸關股東選舉權之行使,因此,董事會於召集股東會時即應確認應選人數,並於召集通知載明,以利股東就應選董監事數額評估投票規劃。章程採非明定固定數額制者,縱該次股東會章程變更,亦不得於股東會現場以臨時動議方式修正選舉之董監事席次,以免影響股東選舉董監事之權益;倘該次股東會涉及修正章程變更董監事席次者,亦須於完成章程修訂後,於下次股東會始得依新修正之章程選舉適用之。
三、復按100年12月28日修正之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明定董事選舉方式採累積投票制,其立法意旨乃防止公司經營者以及股權相對多數者以其優勢把持選舉,致使少數股東永無當選機會,不僅違反股東平等原則,影響股東投資意願,更使公司失去制衡力量,讓公司治理澈底崩盤(該條立法理由參照)。倘公司章程未明定固定董監事人數,董事會亦未於召集通知載明該次股東會應選董監事人數,而係於股東會現場始告知應選人數,將使股東無法依應選人數評估投票規劃,進而可能影響董監事選舉結果,從而與上開第198條第1項為保護少數股東權益之立法意旨不符,則有同法第189條「股東會之召集程序或其決議方法,違反法令」之嫌。
四、「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規定:「股東會議事手冊所列議案,除其他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下列情形,載明規定事項:一、選任董事或監察人時,其應選出人數、任期、起訖時間及選舉辦法。」非公開發行公司為保障股東選舉董監事之權益,可參考上開規定之作法。
五、本部94年11月30日經商字第09402426290號令及103年12月9日經商字第10302146130號函涉及修章及變更董監事人數議案,應予補充。
(經濟部106年2月20日經商字第1060240371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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