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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3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402411780號
發布日期:104年6月1日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以公司所需之技術抵繳股款疑義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43條及第356條之3刪除信用出資之規定,故公司不得以信用出資)
一、按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前第156條第5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發起人之出資及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金為限。」惟當時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及第272條已定有發起人之股款及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規定,並有技術出資作價抵繳之股款之相關函釋(本部88年5月25日經商字第88207629號函、89年10月2日經商字第89218549號函釋參照)。又前揭條項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得以技術作價,顯見立法者明定之用意。是以,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及第272條所定「事業所需之財產」應包括技術。
二、次按公司法之規定,無限責任股東得以信用、勞務出資,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第43條、第115條及第117條參照)。另有關技術出資發行時,出資標的可經估價衡量確定其價值,公司可獲得該出資技術之所有、使用及收益權(本部91年10月15日經商字第09102220840號函釋參照);至於勞務,則較重視勞務出資者之個人特性,且難以經由評估認定其價值者。惟具體個案仍應由主管機關本諸職權審酌辦理。
(經濟部104年6月1日經商字第10402411780號函)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7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402411780號
發布日期:104年6月1日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設立以公司所需之技術抵繳股款疑義
(註:107年11月1日施行之公司法第43條及第356條之3刪除信用出資之規定,故公司不得以信用出資)
一、按90年11月12日公司法修正前第156條第5項規定:「股東之出資,除發起人之出資及本法另有規定外,以現金為限。」惟當時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及第272條已定有發起人之股款及公司發行新股之股款得以公司事業所需之財產抵繳之規定,並有技術出資作價抵繳之股款之相關函釋(本部88年5月25日經商字第88207629號函、89年10月2日經商字第89218549號函釋參照)。又前揭條項於90年11月12日修正得以技術作價,顯見立法者明定之用意。是以,公司法第131條第3項及第272條所定「事業所需之財產」應包括技術。
二、次按公司法之規定,無限責任股東得以信用、勞務出資,有限責任股東不得以信用或勞務為出資(第43條、第115條及第117條參照)。另有關技術出資發行時,出資標的可經估價衡量確定其價值,公司可獲得該出資技術之所有、使用及收益權(本部91年10月15日經商字第09102220840號函釋參照);至於勞務,則較重視勞務出資者之個人特性,且難以經由評估認定其價值者。惟具體個案仍應由主管機關本諸職權審酌辦理。
(經濟部104年6月1日經商字第104024117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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