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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9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602419080號
發布日期:106年8月30日

△已為破產登記之公司,毋庸再依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相關登記。
依公司法第24條規定:「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另依破產法第66條規定:「法院為破產宣告時,就破產人或破產財團有關之登記,應即通知該登記所,囑託為破產之登記。」是以公司於破產程序中,均應依破產法等相關規定處理;若破產公司再依公司法第9條第3項撤銷或廢止其相關登記,難謂於破產程序無影響,爰已為破產登記之公司,毋庸再依前開公司法第9條第3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其相關登記。
(經濟部106年8月30日經商字第1060241908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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