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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企業併購法第30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602420870號
發布日期:106年9月6日

△公司進行簡易股份轉換,子公司股東之通知對象及請求公司收買之股數,均以子公司董事會決議當日之股東名冊所記載之股東及股數為準。
按企業併購法第30條規定,母子公司間進行簡易股份轉換,子公司董事會為股份轉換決議後,應於10日內公告決議內容、轉換契約應記載事項,並通知子公司股東,得於限定期間內以書面提出異議,請求公司按當時公平價格,收買其持有之股份。是以,為求股東權益公平性,子公司股東之通知對象及請求公司收買之股數,均以子公司董事會決議當日之股東名冊所記載之股東及股數為準。
(經濟部106年9月6日經商字第1060242087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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