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登記辦法第5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602079030號
發布日期:106年12月5日

△有關公司吸收分割發行新股基準日與一般發行新股基準日可否同日疑義。
按本部93年11月23日經商字第09302189300號函:「按本部82年12月2日經商字第037781號函釋,發行新股而使認股人與公司發生股東關係之效力,應於認股人繳足股款時發生(司法院79年10月5日(79)秘台廳一字第02130號函參照)……」及公司法第267條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依前二項保留者外,應公告及通知原有股東,按照原有股份比例儘先分認,並聲明逾期不認購者,喪失其權利;原有股東持有股份按比例不足分認一新股者,得合併共同認購或歸併1人認購;原有股東未認購者,得公開發行或洽由特定人認購。……」,則本案吸收分割發行之新股東係於分割配換股基準日(106年11月14日)始繳足股款而為股東,尚非前開公司法第267條繳足股款而依法享有新股優先認股權之股東(董事會於106年9月4日決議現金發行新股)。又本案公司吸收分割發行新股基準日與一般發行新股基準日訂定於同一日,尚無不可,亦得併案辦理變更登記。
(經濟部106年12月5日經商字第1060207903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