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4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400760號
發布日期:107年1月22日

△密封商品標示疑義
一、查商品標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4條規定:「商品標示:指企業經營者在商品陳列販賣時,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所為之表示」,意即企業經營者就本法規定之應行標示事項,已於商品本身、內外包裝、說明書等擇一處標示,便符合本法第4條規定。又倘企業經營者已將完整商品中文標示內容,則其置放於密封之包裝內,與本法第4條規定並無不符。
二、本部商業司102年6月24日經商三字第10202273150號函,與前揭說明不符部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107年1月22日經商字第10702400760號函)

友善列印   資料下載 word檔案  odf檔案

※為提供使用者有文書軟體選擇的權利,本文件為ODF開放文件格式,建議您安裝免費開源軟體(http://zh-tw.libreoffice.org/download/libreoffice-still/)或以您慣用的軟體開啟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