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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72條之1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0027290號
發布日期:107年4月27日

△股東提案權之股東持股證明方式說明。
查公司法第172條之1規定,係鑒於現代公司法架構下,公司之經營權及決策權多賦予董事會,為使股東得積極參與公司之經營,爰賦予股東提案權。參照本部106年8月8日經商字第10600627120號函,股東之持股證明得以:(一)股務單位開立、(二)自行提示證券存摺或(三)集保公司所產製的餘額資料證明,其中任一項均可。
(經濟部107年4月27日經商字第1070002729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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