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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業會計法第51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407291號
發布日期:107年5月14日

△本部91年6月21日經商字第09102111500號函如說明部分,不再援用
查本部91年6月21日經商字第09102111500號函說明:「公司法修正(90年11月12日)後,處分資產之損益應依其性質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至於處分之資產前已辦理資產重估者,原列於資產重估增值資本公積者應轉列為營業外收入及費用或非常損益」部分,因有關處分前已辦理資產重估增值之會計處理,企業會計準則公報第8號第18條對於認列資產重估增值及處分之會計處理已有明文規範,以及商業會計法103年6月18日修正第27條及第58條,刪除非常損益項目,爰前開說明部分,不再援用。
(經濟部107年5月14日經商字第10702407291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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