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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67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016350號
發布日期:107年4月3日

△公司發行新股如無員工無須保留由公司員工承購。
按公司法第267條第1項規定:「公司發行新股時,除經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者外,應保留原發行新股總額10%至15%之股份由公司員工承購。」其立法目的在融合勞資為一體,以加強員工之向心力,俾利企業之經營。是以,倘公司無員工,尚無該項保留員工承購規定之適用。
(經濟部107年4月3日經商字第1070201635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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