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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369條之2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2410620號
發布日期:107年5月23日

△信託業者是否因信託關係取得控制公司地位,應依真實之股權控制力是否存在實質認定。
查控制公司將持有之從屬公司股權信託予信託業者管理,因實務上信託業者多未具實質管理力,原則不影響既存之控制從屬關係。是以,倘為他益信託,因信託人仍可藉指定諮詢委員會等方式保有控制力,故是否為自益信託或他益信託,應非認定有無控制力之唯一標準;又倘信託人放棄運用決定權,實際仍可透過其他方式擁有控制力,爰旨案信託業者是否因信託關係取得控制公司地位,應依真實之股權控制力是否存在實質認定。
(經濟部107年5月23日經商字第107024106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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