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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8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700570610號
發布日期:107年4月25日

△有關藥局須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及應以何種主體名稱辦理登記疑義。
依行政院衛生署88年2月9日衛署字第88006829號函釋略以:「按藥事法公布施行前,原領『藥商許可執照』之『藥局』,在藥事法公布施行後,如合於藥事法第19條、第34條及第35條規定之『藥局』,應將原領『藥商許可執照』,向當地衛生局申請改領『藥局執照』,故請領有藥局執照者,尚無需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但藥局兼營非藥品營業項目,建議另以與藥品無涉之行號名稱辦理營利事業登記」。準此,經營非藥品所營業務之公司或商業,應以與藥品無涉之名稱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又該公司或商業應與藥事法所稱之藥局為不同主體,爰尚無所詢藥局營業項目超出前揭藥事法相關規定時,藥局須否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之問題。
(經濟部107年4月25日經商字第107005706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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