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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商品標示法第2條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10602421850號
發布日期:106年9月18日

△免稅商店免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中文
一、為促進商品正確標示,商品標示法對於「流通進入市場陳列販賣」的商品,要求應依法標示,尚未進口之商品,自不生適用商品標示法之問題。爰本部102年5月23日經商字第10202411170號函釋略以,免稅商店、國際航空器或船舶上進行販賣之外國商品,因屬尚未進口之商品,得免依商品標示法規定標示中文。
二、至於函詢貴公司是否為免稅商店乙節,因涉及關稅法有關免稅商店之規定及離島建設條例有關離島免稅購物商店之適用疑義,請洽財政部意見。
(經濟部106年9月18日經商字第10602421850號)
備註:
108年5月22日離島建設條例修訂第10條之1,增訂第5項「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自國外進儲供展示陳列及銷售予旅客之保稅貨物,除藥品及醫療器材外,得免為中文標示。」爰離島免稅購物商店販售之一般商品,已可不用強制為中文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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